北京少林武术学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到基层,依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团的各级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落实。
第三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具体由基层党组织根据推荐对象的情况确定。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战斗力和全部工作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合理配备基层团干部,全面提高共青团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团组织的自转能力,更好地为推优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第六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
第七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党团衔接的原则和入党志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防止和杜绝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不良倾向。
第二章 推荐对象的条件
第八条 凡年龄在13—28周岁,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志愿申请入党,经过教育培养,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共青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九条 推荐对象应是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员的基本标准是: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2、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解放,实事求是,工作勤奋,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过硬的业务本领,具有较高的岗位技能;
4、自觉地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克己奉公,不怕牺牲,乐于奉献;
5、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团的纪律,坚持真理,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6、出色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十条 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工作重点紧密结合。团组织要把培养推荐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上的优秀团员,特别是其中的骨干力量;大、中学校学生中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工作的重点。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重视发展非党员团干部入党,对具备推荐条件的基层团干部,上一级团组织应重点推荐。
第十二条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员、团员新长征突击手和各种标兵,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经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获得地、县两级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员,提出过入党申请,基层团委在征求团员意见的基础上,可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三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责。
第十五条 党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去,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的观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七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特点及其成长规律,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三会两制一课”、党团共建共联活动,赋予职责和关键岗位的实践锻炼与考验等,加强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八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团员登记卡》,并由支委会提出培养意见。提出入党申请,且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应按照优秀团员标准进行重点培养,建立《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团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记载。
第十九条 团内培养考察期一般为一年,从建立培养考察表之日算起。期满后,团支部应按照推荐程序的要求,组织推荐。凡没有建立《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并经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除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团组织应不予讨论推荐。
第二十条 推荐对象被党组织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推荐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团组织要继续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工作。
第四章 推荐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
1、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培养考察期满的团员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2、团支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征求党支部和一般青年的意见,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上—级团组织审定;
3、上—级团组织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核,正式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同时向团支部反馈结果。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推荐对象一时不能形成意见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等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团总支)书记和基层团委正、副书记,一般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在接到团组织报来的《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三个月内讨论研究,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团组织。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衔接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上的衔接:
l、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县以上党委每年研究一次,基层党委每半年研究一次,基层党支部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2、党委组织部门在部署党员发展工作时,对推优工作同时提出要求,在考核发展党员工作时,对推优工作一并进行检查。
3、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每半年听取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团组织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团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之中,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级。
第二十七条 工作计划上的衔接:
1、党组织每年研究制定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主动征询团组织的意见,团组织应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及时提出推优计划,并上报名单。
2、一般情况下,每年发展的党员中,经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发展对象应占25%以上,团组织应按照党组织每年从优秀团员中发展党员计划数的3倍,确定年度推优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具体工作上的衔接:
1、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填写由省委组织部和团省委统一制发的《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随入党志愿书一并归入个人档案;手续不齐全的,党组织应不予讨论和审批。
2、对要求入党,纳入了培养教育的团员和推荐对象,因学籍转移、职业变更、工作调动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原单位党团组织应负责将其培养教育或考察推荐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移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所到单位的党团组织应积极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继续做好培养教育,考察推荐和发展工作。这些团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应连续计算。
3、对于松散瘫痪,团员数量少,素质偏低,团干部空缺的基层团绍织,上级团组织要配合党组织及时进行整顿,在组织健全、工作正常开展起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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